公告標題 | 參與投標者不得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|
公告內容 |
一、依新修正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」(簡稱利衝法),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,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買賣、租賃、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,但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,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標售不在此限,惟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。 二、會員對於欲投標案件,與拍賣機關倘具利衝法第2條所稱之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之關係人身分,投標前應主動向拍賣機關揭露身分,得標後拍賣機關應主動公開與得標人身分關係。 三、相關函示及表單請參考法務部廉政署網站(請點選)。 |
附件 |
1.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「事後公開」(填寫範本) 2.1080401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3.1080401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 4.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「事後公開」 |